黃某不服縣市場監(jiān)管局投訴未告知是否立案
行政復議決定書
樂政復決〔2024〕24號
申請人:黃某。
被申請人:南樂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
住所地:河南省南樂縣倉頡西路116號。
法定代表人:劉曉靜,該局局長。
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對投訴、舉報未履行法定職責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本機關于 2024 年5月6日依法受理后,依法向被申請人送達了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。被申請人在答復期內向本機關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及證據材料。現已審理終結。
申請人稱:2024年3月15日,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信(履職申請書)。被申請人在收到投訴舉報件后,未在法定時限7個工作日內明確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投訴違法,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間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投訴違法。
被申請人答復稱,被申請人工作人員于2024年3月20日接到該投訴舉報信件,并于2024年3月26日通過彩信形式向申請人進行了回復,不存在未在法定時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投訴行為。
經查:根據掛號信跟蹤查詢系統顯示,申請人于2024年3月17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信(履職申請書),被申請人(收發(fā)室)于2024年3月20日簽收。2024年3月21日被申請人作出了《關于投訴、舉報濮陽市**食品有限公司的回復》。2024年3月26日17:28,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通過彩信向手機號181859**310發(fā)出了《關于投訴、舉報濮陽市**食品有限公司的回復》,該回復明確,重復投訴不予受理,重復舉報不予重復處理。
另查:申請人于2024年1月14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信(履職申請書)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。2024年1月25日被申請人作出了《關于投訴、舉報濮陽市**食品有限公司的回復》。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對投訴、舉報未履行法定職責不服先后三次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本機關已先后作出了樂政復決【2024】9號行政復議決定、樂政復決【2024】11號行政復議決定。
本機關認為,申請人因被申請人對投訴、舉報濮陽市**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職責不服申請行政復議,在本機關已確認被申請人南樂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未對申請人黃**投訴履行法定職責及未告知終止調解決定違法后,再次向被申請人投訴,并再次向本機關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間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投訴違法,已構成重復投訴、重復申請行政復議。本案中,申請人多次以相同或者類似理由向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,繼而就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處理行為頻繁、大量地申請行政復議,其行為明顯超出普通消費者的范疇,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尋求權利保護,明顯缺乏需要保護的合法利益。申請人的行為違背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立法宗旨,浪費了大量行政資源。故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,不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(五)項規(guī)定的受理條件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三十三條之規(guī)定,本機關決定:
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。
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,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,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2024年6月20日